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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萬元理賠糾紛案始末:是惡意騙保 還是惡意拒賠

2019-02-28 13:40:52 來源:新浪財經(jīng)-自媒體綜合

來自甘肅慶陽2400萬元的天價理賠案,引發(fā)各方關注。到底是交通意外事故,還是醉駕甚至自殺來惡意騙保?死者遺孀焦某及涉事各方各執(zhí)一詞,前后兩份結論相左的血液檢測報告,交警的事故認定與鑒痕專家對于道路的不同意見,還有甘肅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的發(fā)函“斜入”,讓這一理賠案變得撲朔迷離。焦某已提起刑事控告,2019年2月26日,甘肅文縣監(jiān)察委人員表示正在處理。

丈夫開車墜入身亡

據(jù)媒體報道,2015年9月,與丈夫王某共同在慶陽、天水、環(huán)縣等地經(jīng)營了三家火鍋店、三家加盟店和兩家魚莊的焦某,在平安人壽業(yè)務員的推薦下,為丈夫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額為300萬元,其中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00萬元(自駕雙倍賠付2000萬元);還附加一份《平安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保額為10萬元,合同中列舉說明保險保障為“自駕車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100萬元。

2016年3月15日,王某開車途經(jīng)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墜入水庫身亡。

后來,妻子焦某接到自稱是文縣公安局交警隊交警的通知,對方稱一輛車掉進了水庫,懷疑他的丈夫王某出事了。3月16日早上,焦某和家人趕到距離慶陽市約800多公里的文縣公安局交警隊。3月17日,涉事的車輛被打撈上來,焦某在車上發(fā)現(xiàn)了王某的衣服和手包。3月18日上午10點多,王某的遺體被打撈上來。

由于丈夫王某生前曾在平安人壽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兩份保險,妻子焦某便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共計2400萬元。在王某駕車墜入水庫當日,平安人壽的相關人員即趕到現(xiàn)場,并參與了后續(xù)的尸檢等事項。

4月15日,平安人壽向焦某出具了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因本次事故屬于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故歉難給付保險金;投保人在投保上述保險合同時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因此“解除與王某的保險合同;不予退還保險合同之保險費;不予承擔保險合同解除之前發(fā)生事故的保險責任。”

7月18日,焦某將平安人壽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賠付2400萬元。該案于2016年12月19日一審開庭。一審期間,根據(jù)交警部門對王某駕車墜亡非交通事故的認定,平安人壽認為王某墜入水庫屬于自殺,且指出其作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明確其真實的家庭收入、負債等情況,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應不予理賠。焦某被指騙保,一審敗訴。

兩份血檢意見相左 交警專家有分歧

在這件天價保險理賠案中,有前后兩份意見相左的王某血液檢測鑒定報告,一度引發(fā)熱議。

2016年3月21日,甘肅隴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王某的血液樣本送檢后,四川民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了一份血液檢驗結果,其中顯示:“送檢的王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73.mg/100ml。”

焦某拿到這份意味著丈夫酒駕的血液檢測報告后,提出了重新做鑒定,并選擇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做二次血液檢測鑒定。

同年3月28日,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給出第二次鑒定結果顯示,送檢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嗎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興奮劑成分,排除了醉駕、毒駕。

前后兩份意見相左的血液檢測鑒定報告,讓焦某懷疑第一次鑒定血樣被污染。隨后,焦某及家人投訴至四川省司法廳,2018年8月21日,四川省司法廳和綿陽市司法局同時對此事做出書面答復,希望焦某提供更多證明材料。

另外,在案件一審期間,文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03.15事故調(diào)查分析報告書》成為主要證據(jù),其事故認定也與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痕跡鑒定專家給出的結論存在分歧。

調(diào)查報告稱,警方勘查中沒有發(fā)現(xiàn)路面有制動痕跡,“在車輛駛出路面點位置邊緣有微小痕跡,證明車輛在駛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動措施而是加速行駛。”調(diào)查分析報告中同時指出,事發(fā)地路況好,道路直,視野開闊,輕微坡度,“在沒有其它因素影響下在此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極低”。

對此,焦某及其代理律師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痕跡鑒定工程師程某出庭作證。程某稱,他接受焦某委托后于2018年8月13日前往事發(fā)地對現(xiàn)場進行勘察發(fā)現(xiàn),事發(fā)地為近“s”形道路,并非交警所稱的“道路直,視野開闊”而且還表示“涉事車輛上裝有防抱死系統(tǒng),一般在制動過程中不會留下制動印記。”

文縣交警部門認為,由于勘察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輛在駛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動措施而是加速行駛,且事發(fā)地路況好,“在沒有其它因素影響下在此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極低”,故認為該事故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

專家表示,交警部門的報告書中還稱事發(fā)地第二棵樹干東側61cm處樹皮脫落,痕跡最高點距路面76cm,因此推斷事發(fā)時王某曾加速行駛導致車輛騰空而起,“但在該樹距地面約15厘米處還留有一處擦痕,且該樹樹干細小,因此與車輛發(fā)生接觸時,并不是剛性接觸,樹干會發(fā)生傾斜。結合現(xiàn)場情況,樹干高處的痕跡屬于擦蹭形成,也說明了這一點。”經(jīng)過計算事發(fā)地所留下的痕跡只要車輛時速超過31.4km/h,都可以留下來,“因此現(xiàn)場痕跡只能說明事故車輛是從此處墜入水庫,并不能得出加速行駛及騰空而起的結論。”

文縣交警最終在這份事故調(diào)查分析報告書中認為,該事故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并在隨后出具了一份《不予處理決定書》認為王某駕車墜入水庫不是交通事故。平安人壽據(jù)此認為,王某系自殺,符合責任免除的情形,并指出王某在投保時,幾份保單中的家庭收入金額出入巨大,并刻意隱瞞了負債情況以及在同行業(yè)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其承保決定等為由,要求法院駁回焦某的訴訟請求。

但焦某方面并不認可文縣公安局的調(diào)查結果,并在重審時提交了兩份專家意見,認為文縣公安局對事故的調(diào)查結論存在問題。焦某及其代理律師認為,王某做餐飲生意,企業(yè)之間資金周轉、相互之間存在債務是正常情況,且保險公司所指的債務系公司債務并非個人債務。對于事故調(diào)查分析報告中的相關內(nèi)容,原告認為,該報告在無法排除其它多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推斷出事故“是在當事人王某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結論,且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

對于專家意見,平安人壽一方則表示,程某的專家證言中針對案件進行的痕跡鑒定系個人行為,并曾收取了鑒定費用,其證詞均是針對警方的“03.15”事故調(diào)查分析報告進行反駁,這并不是他的鑒定范圍,且證人證言具有感情偏向。

協(xié)會出面發(fā)函文 “騙保”還是 “拒賠”?

得一提的是,2017年1月5日,甘肅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曾向慶陽中院發(fā)了一份函件稱,“如果焦某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將會使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取向無法得到弘揚。” 針對甘肅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對這一理賠案的“斜入”,焦某認為,甘肅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的函文表述,有干預司法的嫌疑,且在該案一審期間,焦某曾被指“騙保”,案件也因此停止審理,轉為刑事偵查。慶陽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復慶陽中院,“經(jīng)復查核實,仍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隨后,焦某上訴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并表示一審時合議庭一名法官是保險公司員工家屬。2018年3月30日,甘肅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為由,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該案于2018年8月29日在慶陽中院重審開庭。12月17日, 甘肅慶陽保險理賠案一審重審宣判,慶陽中院重審判決中指出,本案沒有足以推翻文縣公安局出具的決定書的證據(jù),其結論具備法律效力,法院亦認可“王某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平安人壽在本案中的理賠條件并不成立,故判決駁回焦某的訴訟請求。焦某起訴平安人壽慶陽分公司支付其2400萬元賠付的請求被駁回,隨即焦某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就兩份截然不同的血液鑒定報告,焦某向文縣監(jiān)察委員會提起刑事控告。

2019年2月26日,甘肅文縣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此事正在處理。

至此,這件事涉平安人壽的甘肅慶陽天價理賠案件,再次引發(fā)社會關注。最終本案的結果如何,讓我們一起拭目以待。

關鍵詞: 理賠糾紛 騙保 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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