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連號鈔票換“茅臺”是大坑 消費者不明真相頻被蒙騙
2019-04-01 09:45:26 來源:法制日報
“市民手里只要有一張連號的百元鈔票,便可以憑這張鈔票換取一箱‘茅臺系列’酒。”
這一推銷手法,曾在湖南、湖北等地一些小區(qū)大行其道,這種看似“占大便宜”的買賣,引起不少市民的興趣。殊不知,當一些市民到處收集這種連號百元鈔票換購這種“茅臺系列”酒時,他們已經掉入陷阱。
設計這一陷阱的不法商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付某濤、王某民、毛某明銷售偽劣產品案,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上述4人均被湖南省南縣法院定罪量刑。
劣質白酒變臉“茅臺系列”
將自家生產的白酒打上“茅臺系列”酒的標志,然后蹭茅臺酒的名氣,賣個好價錢,這是河南省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偉實施的“發(fā)財行動”。
2016年8月8日,陳某偉作為乙方河南省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甲方貴州省懷仁市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簽訂產品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約定:由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提供原酒,然后由河南省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對原酒進行加工。雙方還約定,加工后的產品,質量經嚴格檢驗后交給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并全部由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負責銷售,河南省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不可自行銷售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委托加工的產品。
為方便合作,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向河南省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提供了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文書復印件。之后,陳某偉從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購進4萬余元原酒,但他發(fā)現(xiàn)這種醬香型的白酒在河南不太好銷。合作不成,于是陳某偉便在其酒廠內,用自己公司生產的濃香型白酒,通過回收的白瓷瓶灌裝,并按照貴州茅臺酒的外包裝作為參考,設計出外觀近似茅臺酒的“貴州茅臺鎮(zhèn)商務接待酒”“貴州茅臺鎮(zhèn)飛天商務酒”,還在瓶身貼紙、包裝盒上面注明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的廠名、廠址等信息,同時標明酒精度52%VOL。為了將資料做全,陳某偉又請人偽造了這種酒的檢驗報告,以次充好進行銷售。
將“茅臺系列”酒包裝好后,陳某偉便四處尋找銷路??吹侥秘泝r便宜,又有“茅臺系列”酒的名氣,這引起了在河南省南陽市從事白酒銷售的個體業(yè)主付某濤的興趣。付某濤明知陳某偉所推銷的所謂“茅臺系列”酒系偽劣產品,但看到利潤空間很大,還是決定出手。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30日期間,陳某偉以40元/件的價格將“貴州茅臺鎮(zhèn)商務接待酒”“貴州茅臺鎮(zhèn)飛天商務酒”銷售給付某濤,共計約4000件,價值16萬余元,從中獲利2萬余元。
付某濤馬上將這種酒又批發(fā)給了其他酒商。2017年3月初至3月30日期間,付某濤在河南省南陽市自己經營的“付濤酒業(yè)”門店內,以45元/件的價格將這兩種酒銷售給王某民,銷售金額18萬余元,從中獲利2萬余元。
在明知所售產品系偽劣的情況下,王某民則以300元/天的工資,聘請毛某明及丁某(在逃)、王某(在逃)等人,在湖南省南縣、臨澧縣、慈利縣以及湖北省當陽縣等地銷售該偽劣產品,數(shù)量達1093件,銷售金額109300元,從中獲利6萬余元。
連號鈔票換酒成銷售噱頭
此事案發(fā)后,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鑒定,“貴州茅臺鎮(zhèn)飛天商務酒”其酒精度不符合GB/T10781.1—2006《濃香型白酒》及其修改單的標準要求;“貴州省茅臺鎮(zhèn)商務接待酒”的總酸、總酯、乙酸乙酯、酒精度,不符合GB/T10781.1—2006《濃香型白酒》及其修改單的標準要求。
貴州茅臺酒廠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證明稱,該公司從未授權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公司使用MAOTAI、貴州茅臺酒、飛天等注冊商標,也未授權其生產上述商標的產品;毛某明等擅自在其銷售的產品中使用MAOTAI字母,涉嫌侵犯貴州茅臺酒廠公司商標專用權;貴州茅臺酒、MAOTAI、飛天等商標系貴州茅臺酒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
那么,這種各項檢測指標都不合格的“茅臺系列”酒,緣何又會在市場上熱銷呢?這還得從那些不法商家的銷售手法說起。為了順利推銷這種偽劣白酒,王某民等人想出了以一張連號百元鈔票換取一箱“茅臺系列”酒的招數(shù)。他們通過網站或微信廣告平臺來發(fā)布廣告,吸引人來購買。
2017年3月中旬,湖北當陽某網站的客服收到一個叫“丁某”的微信號發(fā)來的消息,稱他們現(xiàn)在為貴州仁懷市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做一款名為“商務接待酒”的推廣活動。內容大致為:貴州仁懷市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現(xiàn)正以百元連號鈔票兌換“商務接待酒”一件(6瓶)的活動,地址就在當陽市玉陽鎮(zhèn)長圾坡路仁和超市前。之后,丁某付給這家網站600元,網站便于3月19日在其微信號上為“商務接待酒”打廣告。第二天,這條違法廣告被有關部門要求刪除。
慈利縣的卓某證實,2017年3月23日15時許,一個微信昵稱為“A唐河民優(yōu)特產”微信號加他微信,要他在慈利一個微信公眾號幫著打一個賣酒的廣告,收取1200元費用后,這一廣告如期打出。2017年3月26日,卓某接到縣質監(jiān)局電話,知道這是一條違法廣告,他便刪除了。
除了通過網站廣告推銷,這些不法商家還通過在小區(qū)內擺攤設點來推銷。證人王某證實,2017年3月20日,一個自稱叫王某民的河南人來店內找他,說要租用場地賣一種叫“商務接待酒”的白酒,他便以300元的價格將“臨福商行”前坪出租。過了幾天,王某民便派人來售酒,并把200件酒放在商行內,售酒方式就是以一張3連號百元人民幣兌換一件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出廠的“商務接待酒”。
“他們的生意很好,第一天200件酒就賣完了。”王某說。
消費者不明真相頻被蒙騙
南縣居民李某是受害者之一。2017年3月28日上午9時許,他看見“掌上南縣”微信公眾號有一廣告頭條,內容為貴州仁懷市茅臺鎮(zhèn)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現(xiàn)正開展以百元連號、百元順子號鈔票兌換“商務接待酒”一件的活動,他便換了一件。當陽縣的佟某也同樣上當。益陽市的李某則是到一家超市買東西,看見一名男子在賣酒,剛好自己身上有一張3個6的連號鈔票,于是也買了一件。
毛某明交代,在湖北省當陽縣賣酒時,一老漢買了一件酒,當天晚上喝了一瓶,第二天就找來要求退貨,說他們賣假酒。老漢說喝了這個酒后,眼睛疼得睜不開,毛某明只好退貨。
2017年3月30日,涉案的毛某明被南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同日,王某民主動到南縣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2日,付某濤在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同年8月30日,陳某偉主動到南縣公安局投案。
南縣法院開庭審理后,一審認定陳某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付某濤、王某民、毛某明則認定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定罪量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編輯: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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